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7民初5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5761号原告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东台市溱东镇。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大康。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被告已经约定如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应向南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镇大康,属本院司法辖区。被告称原被告就管辖问题已经达成协议,但并未提交相关的协议予以佐证。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深圳市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 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李开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