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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5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刘志坤申请执行白利军人格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坤,白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5执103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坤,男,1970年11月14日出生,住梨树区。被执行人:白利军,男,1971年6月1日出生,住平岗煤矿。本院在执行刘志坤与白利军人格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15)梨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白利军应向申请执行人刘志坤赔偿人民币50771.66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白利军与申请执行人刘志坤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白利军从2017年2月末开始每个月末开资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向本院或财产所在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峻峰审判员  朱富修审判员  张伟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云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