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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民初34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与余姚市凡德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凡德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3438号之一原告: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石桥一路6号。法定代表人:梁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芳晶(特别授权代理),女,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被告:余姚市凡德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街道丰南村东杨巷9号。法定代表人:沈文权,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凡德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姚市凡德金属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6元,减半收取2,333元及邮寄费20元,共计2,353元由原告武汉金运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颖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敬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