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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民初2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曹某1、曹谋2与被告刘某1等与刘某2、刘某3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1,刘某1,刘某2,刘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2475号原告:曹某1,女,194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刘某1,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刘某2,女,44岁,满族,农民,住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刘某3,女,33岁,满族,农民,住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曹某2、刘某2、刘某4,原告曹某1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1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文书内容)审判员  周显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婉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