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4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春玲与李金玲、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金玲,朱春玲,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43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金玲,女,1979年11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栖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春玲,女,1974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原审被告:王伟,男,1977年7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栖霞区。上诉人李金玲因与被上诉人朱春玲、原审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3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经审查,李金玲收到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后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金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晗庆审判员 张殿美审判员 李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同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