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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4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春玲与李金玲、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金玲,朱春玲,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43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金玲,女,1979年11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栖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春玲,女,1974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原审被告:王伟,男,1977年7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南京市栖霞区。上诉人李金玲因与被上诉人朱春玲、原审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3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经审查,李金玲收到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后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金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晗庆审判员  张殿美审判员  李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同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