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2执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伟秀与韩小平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秀,韩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22执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伟秀,女,1967年11月20日出生,藏族。被申请人韩小平,男,1975年2月18日出生,藏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伟秀与被申请人韩小平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韩小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韩小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韩小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韩小平在阿坝州农村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下孟分社账户内存款1,17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立辉审判员 陈世春审判员 任 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献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