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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林冠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22执42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住所地仙游县鲤城街道洪桥社区八二五大街78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X1132417-4。负责人吴罡,行长。被执行人林冠东,男,197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干部,住仙游县。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作出的(2017)闽0322执422号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林冠东所有的银行存款70000.00元。现因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林冠东所有的银行存款7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斌执行员 郑 统执行员 郑婉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雪梅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第七十三条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