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民初1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与买红星、马国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买红星,马国芳,孟州市穆光皮业有限责任公司,丁亚国,杨哈利,孟州市宝龙皮毛制品有限公司,杨振朋,丁吉贤,孟州市小太阳皮草有限公司,买年富,丁赞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1657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塔南路1736号嘉隆金融中心。负责人:李欣,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斐斐,河南好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欣欣,河南好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买红星,男,1965年5月3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孟州市。被告:马国芳,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孟州市。被告:孟州市穆光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南庄镇桑坡村。负责人:买红星。被告:丁亚国,男,1961年4月15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孟州市。被告:杨哈利,女,1964年12月30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孟州市。被告:孟州市宝龙皮毛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南庄镇桑坡村新兴大道62号。负责人:丁亚国。被告:杨振朋,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孟州市。被告:丁吉贤,女,1979年7月15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孟州市。被告:孟州市小太阳皮草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南庄镇桑坡村。负责人:杨振朋。被告:买年富,男,1990年4月2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孟州市。被告:丁赞楠(系买年富之妻),女,1990年6月6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孟州市。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与被告买红星、马国芳、孟州市穆光皮业有限责任公司、丁亚国、杨哈利、孟州市宝龙皮毛制品有限公司、杨振朋、丁吉贤���孟州市小太阳皮草有限公司、买年富、丁赞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廉玉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荣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