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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5民特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某与张某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某,张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5民特26号申请人:黄某。申请人:张某。上述二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章建涛,湖北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因继承纠纷,于2017年4月19日经黄石市铁山区盛洪卿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黄红兵系张某长子,系黄某之父,××故,因有住房公积金余额98145.06元待遗产继承分配。二、张某自愿放弃继承该住房公积金余额,双方当事人同意由黄某继承公积金余额98145.06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黄某与张某于2017年4月19日经黄石市铁山区盛洪卿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潘希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