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1民终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国网甘肃电力公司通渭县供电公司与李永智、原审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通渭县供电公司,李永智,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民终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通渭县供电公司。负责人:董成武,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兴,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智,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亮,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剑文,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定西供电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国网甘肃电力公司通渭县供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永智、原审被告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通渭县人民法院(2016)甘1121民初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通渭人民法院(2016)甘1121民初6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通渭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国网甘肃电力公司通渭县供电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38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丁瑞林审判员  XX悌审判员  蓝俊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倩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