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3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林剑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林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39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山西路1号。负责人:贺春林,行长。被��行人:林剑,男,197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林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96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林剑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0070.15元、滞纳金579.34元、其他费用11.54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2.4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传票,但被执行人没有到庭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有房产信息;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佛山范围内有车辆登记信息。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14509.6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39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明执行员 洪业伟执行员 张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国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