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周勇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4刑初14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勇,男,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大渡口区。1996年10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1年1月16日刑满释放;2006年1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5月10日刑满释放;2009年10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1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渡检刑诉[2017]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文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5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周勇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渝BLN7**的黄色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重庆市大渡口区迁禧花园小区附近出发,经柏树堡、西城大道往竹园小区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西城大道金家湾立交路段时,被在此例行盘查的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人黄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辨认车辆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乙醇检验报告、被告人周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勇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勇有犯罪前科,酌情可以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百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