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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执2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夏秋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夏秋芝,段文丽,日照盛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2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法定代表人:詹鸿翔,行长。被执行人:夏秋芝,男,197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昌邑市。被执行人:段文丽,女,1982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昌邑市。被执行人:日照盛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潍州路广潍二手车市场95号。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与夏秋芝、段文丽、日照盛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审 判 员 马 骏代理审判员 徐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会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