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6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贾龙与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欣阳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龙,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欣阳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6185号原告:贾龙,男,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被告: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欣阳店,住所地不详。诉讼代表人:不详。原告贾龙与被告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欣阳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退还货款22.50元;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1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花费22.50元在被告处购得什锦玛卡一袋,该产品物理性状为块状,该产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且未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不存在名称为“重庆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欣阳店”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告贾龙起诉的被告不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贾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贾龙。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金 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蒲琰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