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高广德与殷明志、李桂霞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广德,殷明志,李桂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26号申请执行人高广德,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殷明志,男,195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李桂霞,女,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申请执行人高广德与被执行人殷明志、李桂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36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9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高广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36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天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景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