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项全(福建)机械有限公司与舜发展览(上海)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全(福建)机械有限公司,舜发展览(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2执349号申请执行人:项全(福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法定代表人:蔡庆华,董事长。被执行人:舜发展览(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万延其,总经理。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8日作出的(2016)沪仲案字第225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该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舜发展览(上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项全(福建)机械有限公司返还展位费人民币43,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45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清偿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舜发展览(上海)有限公司应履行上海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3月8日作出的(2016)沪仲案字第2256号调解书。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舜发展览(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54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扣押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舜发展览(上海)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审判长 陈华荣审判员 郁 亮审判员 吴永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春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强制执行。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