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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执322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吴志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322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发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正大橡胶有限公司、浙江中企实业有限公司、吴志辉、焦幸彦、童俊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杭萧瓜商初字第10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发支行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8546000元及利息等。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35691894元,余款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自愿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盛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