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03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吴勇、颜小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勇,颜小林,彭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03执573号申请执行人吴勇,男。被执行人颜小林,男。被执行人彭美兰,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勇与被执行人颜小林,彭美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20.21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40元。本案未执行标的为20.215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94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赖 明代理审判员 张时兵代理审判员 肖满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佳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