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503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孙延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延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3执91号被执行人孙延风,男,1988年4月23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神肇源县,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的孙延风罚金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孙延风的财产进行查询,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孙延风有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本次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周华春审判员 庞林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 湘本裁定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