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1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2017辽0211刑初361号周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1刑初361号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2011年7月11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5日。因本案于2015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7日、2016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公诉刑诉(2017)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晏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10月某日,被告人周某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从魏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1克冰毒,之后在某市某区某号楼下将毒品连同吸毒工具,卖给其对象韩某(在逃),韩某给付周某人民币600元。之后在该楼某单元某孙某住处,韩某以人民币930元的价格将上述毒品和吸毒工具卖给了孙某。2、2015年10月某日,周某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从魏某处购买了2克冰毒,之后在某市某区某号楼下将毒品连同吸毒工具卖给了韩某,韩某给付周某人民币550元。之后韩某以人民币900元的价格将上述毒品和吸毒工具卖给了孙某。在本案审理中,被告人周某将其贩卖毒品的毒资共计人民币1150元缴纳本院,并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采信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韩某诊疗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孙某指认照片、周某指认×××车辆照片、拘留证、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孙某、魏某、韩某的证言及孙某辨认笔录,被告人周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妨碍社会管理秩序,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受过一次行政处罚,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主动缴纳毒资及罚金,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二、缴纳本院的毒资人民币一千一百五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娄玉珍人民陪审员 陈锋& # xB;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迎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