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014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焦宇强与张建平、韩桂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宇强,张建平,韩桂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01464号之一原告:焦宇强,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长治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平,山西华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芳,山西华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平,男,196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韩桂清,女,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原告焦宇强与被告张建平、韩桂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立案。原告焦宇强诉称,被告张建平与韩桂清系夫妻关系。2012年12月-2013年8月,被告张建平以可以支付高利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140万元。原告出于对被告张建平的信任,先后分多次以银行转账、给付现金的方式将全部款项支付给被告。由于原告与被告张建平是朋友,当时没有让张建平写借条,但是在之后发现被告张建平行为异常,经常联系不到。原告为了预防万一,要求被告张建平补打借条。2013年8月1日,被告张建平向原告出具了140万元的借条,承诺2013年8月31日前向原告还清上述借款,但到期后一分未还。2014年8月20日,原告再次找到被告张建平,其又写下还款承诺书,承诺于2014年12月30日前还清所有借款,但被告张建平至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由于被告张建平与被告韩桂清是夫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被告张建平的借款,属于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讼至法院,请依法判令:1.判令二被告清偿原告借款14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张建平、韩桂清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焦宇强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诉讼,原告焦宇强与被告张建平在2014年8月20日达成的《还款承诺书》中有”如出现争议,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焦宇强与被告张建平约定如出现争议,由债权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为山西省长治市城区南关街60号,故本案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做出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奕人民陪审员 闫倩茹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