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宋亮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亮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131号罪犯宋亮,男,1974年3月5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荆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现在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竞争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8日作出(2013)靖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罪犯宋亮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3年1月14日起至2023年1月13日止。2013年6月7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怀中刑执字第354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宋亮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2月13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宋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宋亮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宋亮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84分。本次缴纳罚金2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缴款书、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宋亮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鉴于其系累犯,再犯,不积极履行罚金刑,只可适当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亮减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张家强审 判 员 向松柏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