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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2执4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杨隆国与林冠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隆国,林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2执4276号申请执行人:杨隆国,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被执行人:林冠伟,男,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本院在执行杨隆国与林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局等调查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情况,目前,本案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向本院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以提供并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建军审判员  贺雁青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志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