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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1200韩绍相与邹娟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绍相,邹娟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1200号原告韩绍相,男,1940年6月2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委托代理人王晓菊,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娇,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邹娟,女,1986年3月3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绍相诉被告邹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绍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绍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元,由原告韩绍相负担。审 判 员  江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王 亭书 记 员  计皓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