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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6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静、陈文富与陈文银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静,陈文富,陈文银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6民初810号申请人:陈静,女,1981年11月5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申请人:陈文富,男,195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申请人:陈文银,男,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申请人陈静、陈文富与被申请人陈文银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申请人陈静、陈文富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陈文银的银行存款共计25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静、陈文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陈文银的银行存款共计25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冉成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亚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