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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3行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起诉人吴昱诉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辽宁省总队大连接待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辽宁省总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总部行政诉讼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203行初95号起诉人吴昱,女,1954年9月14日生,身份证号码210202195409144868,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龙泉街5号3-1。起诉人吴昱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次列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大连市沙河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辽宁省总队大连接待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辽宁省总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总部共计八个被告。起诉人诉称,85年12月29日,原告调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不对辽宁省总部大连接待处,系在编职工。2000年8月,第七被告以“招待所”系被撤销企业将原告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其后,第二被告���“招待所”列入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保险。2010年,招待所在《中国建设招标网》工程招标中登载为:机关单位。2011年7月,第七被告向地二被告出具《证明》,自称招待所属于三类事业单位。2016年8月第四被告向第一被告通报招待所情况:企业类型为全民所有制分支机构(非法人),经营状况为“吊销、未注销”,吊销日期为2013年11月5日。2012年6月,原告经查档发现招待所《营业执照》副本(2002年),印文“管”字宝盖头无点。“招待所”同时兼有企、事业两种性质,却未能向社保机构提供其合法证明。2000年,“撤销企业”安置职工纳入养老保险起,对原告造成巨大伤害,上访维权、法定退休年龄不予办理且停发(侵占)工资至今;无医疗保险,伤身劳神。起诉人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确认“招待所”不存在主体关系。2、责令第二被告履行法定职��,限期办理“招待所”退保手续。3、责令第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限期公开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4、责令第二被告履行法定职责,限期理顺原告的医保问题。5、责令第四被告履行法定职责,限期处理“招待所”的归档手续。6、责令第六被告,限期公布历年“招待所”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7、责令第六被告,限期停止招待所名义进行的非法民事活动。8、撤销第七被告[2000]后生字第94号(通知)。9、诉讼费由第六被告承担。10、司法鉴定费由第四、第六被告共同承担。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也受法律的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四十九条规定了提起诉讼的条件,该法第四十六条还规定公民提起行政诉讼,应在起诉期限内行使权利。本案起诉人所列被告中第六、第七、第八被告显然不是行政机关;起诉人提出的诉请不具体、不明确,且指向多个行为;从起诉人起诉的事实和理由可以看出,案涉内容不是行政审判范畴,且起诉人虽自述通过上访维权,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其起诉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本案起诉人所述内容无法确定本案审查的对象,其起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的条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三)、(六)、(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吴昱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威岩人民陪审员  任 伟人民陪审员  刘晓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新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