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02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朱治国申执高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治国,高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2执689号申请执行人朱治国,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高兰,女,198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执行朱治国与高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车牌号为川CXXX**号的东风牌汽车、车牌号为川CXXX**号的尼桑牌汽车为高兰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高兰所有的车牌号为川CXXX**号的东风牌汽车、车牌号为川CXXX**号的尼桑牌汽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运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仕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