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04执3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黄忠胜与XX斌、李彦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忠胜,XX斌,李彦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4执3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忠胜,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XX斌,男,19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李彦勇,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5)禹民二初字第0065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XX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彦勇在中国农业银行62×××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士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