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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蒋明霞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明霞,姚雪琨,杨雄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财保36号申请人:蒋明霞,女,汉族,1972年9月25日生。被申请人:姚雪琨,男,汉族,1979年5月20日生。被申请人:杨雄英,女,白族,1978年3月4日生。申请人蒋明霞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雄英名下位于昆明市湖畔之梦X幢X单元XXX号的房屋进行查封。申请人蒋明霞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蒋明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雄英名下位��昆明市湖畔之梦X幢X单元XXX号的房屋(房产证号为XXXXXX**)。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周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