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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嘉兴高盛泡沫玻璃有限公司、余永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兴高盛泡沫玻璃有限公司,余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1122号申请执行人:嘉兴高盛泡沫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南洋村升界桥。法定代表人:陈方荣。被执行人:余永红,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执行嘉兴高盛泡沫玻璃有限公司为与余永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24民初27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价款等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余永红的银行存款155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冯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