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4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罗文富与莫伟文、朱为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富,莫伟文,朱为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4294号原告:罗文富,男,汉族,1970年7月14日出生,住肇庆市广宁县,被告:莫伟文,女,汉族,1988年12月21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朱为泰,男,汉族,1988年5月8日出生,住肇庆市广宁县,原告罗文富诉被告莫伟文、朱为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两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7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9月7日起计至两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7日与2016年11月10日,被告莫伟文先后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合计70000元,并承诺以莫伟文与其儿子朱俊稀的股权分红作抵押担保,于2017年1月10日一次性还清借款与利息。但自还款之日起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且不接听电话。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如所请。两被告答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原告收取6分的利息,给了被告9400元。后面被告缺钱,再向原告借款5万元,应原告要求在借条上加上之前的借款1万元,总共借款6万元,又签了一份借款合同,但签订合同后,原告没有支付该借款5万元给被告,所以原告实际出借的款项为1万元。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6年9月7日,原告(出借人、乙方)与被告莫伟文(借款人、甲方)签订《借款合同》,内容为“为解决资金周转,现甲方向乙方借款……(一)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借款10000元整。(二)借款期限为4个月,甲方须于2017年1月7日还清本金……”。被告莫伟文在上述合同“甲方”落款处签名捺印,原告在“乙方”落款处签名。2016年11月10日,原告(出借人、乙方)与被告莫伟文(借款人、甲方)签订《借款合同》,内容为“为解决资金周转,现甲方向乙方借款……(一)借款金额:甲方向乙方借款60000元整。(二)借款期限为2个月,甲方须于2017年1月10日还清本金……特别注明:以莫伟文与朱俊烯的股权证分红,2016与2017两年分红作利息……”。被告莫伟文在上述合同“甲方”落款处签名捺印,原告在“乙方”落款处签名,被告朱为泰在空白处手写“担保人”及其身份证号码并签名捺印。另查明,原告自2010年3月18日起在佛山市禅城区居住至今。两被告于2010年9月29日登记结婚。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持有被告朱为泰一张到期的5万元借条,向被告朱为泰催收款项,被告朱为泰称无力偿还,就和我签了6万元的借款合同,让我凭该合同找别人要钱,实际上6万元的借款我没有以现金或者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两被告,该5万元的借条已经撕掉了;我手上还持有几张被告朱为泰的借条,被告朱为泰共欠我十几万。两被告当庭陈述:两份借款合同是我们签的,但我们只收到1万元借款。被告朱为泰当庭陈述:我从来没有收到原告借给我的5万元,也不存在5万元的借条;我本人确实欠原告14万元,但与本案的两份借款合同没有关系。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关于借款金额为1万元的借款合同。被告莫伟文向原告借款1万元,签有《借款合同》,被告莫伟文亦当庭确认收到该笔1万元的借款,故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该《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4个月,被告莫伟文须于2017年1月7日还清本金。因被告莫伟文作为借款人至今未归还本金,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诉请被告莫伟文清偿本金及支付逾期利息。由于该《借款合同》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原告诉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诉请起算利息的日期有误,应为2017年1月8日,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因该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既无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莫伟文约定该债务为个人之债,亦无证据证明两被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莫伟文所负债务属法律规定的不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除外情形,加之两被告并未抗辩不属夫妻共同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被告朱为泰应对被告莫伟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于借款金额为6万元的《借款合同》。原告当庭确认其并未以转账或现金方式实际支付该笔借款,原告主张该笔借款系由其对被告朱为泰享有的一笔5万元借款转化而成,但上述主张仅为原告单方陈述,未有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对于被告朱为泰当庭确认的债务,原告亦未举证证明与涉案借款人为被告莫伟文的《借款合同》存在关联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实际出借了6万元的事实,其诉请两被告清偿该笔借款并支付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莫伟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文富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朱为泰对被告莫伟文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罗文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莫伟文、朱为泰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罗文富负担664元,被告莫伟文、朱为泰负担11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 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玲玲附本案证据清单: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居住证、佛山市流动人员办理居(暂)住证历史记录、被告的身份证;2.借款合同2份;3.佛山市南海区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组织股权证。附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