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烟台福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汇富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烟台福山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福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汇富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烟台福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407号申请执行人烟台福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执行人山东汇富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烟台福山分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611行审28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汇富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烟台福山分公司银行存款29241.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厚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晓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