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2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高文英、王永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文英,王永亮,谭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2执69号申请执行人高文英,女,生于1981年5月10日,土家族,湖北省巴东县人,农民,住巴东县。被执行人王永亮,男,生于1988年1月5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本县。被执行人谭容,女,生于1987年2月12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本县,系被告王永亮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文英与被执行人王永亮、谭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永亮、谭容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志佳人民陪审员 黄光维人民陪审员 罗家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章志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