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24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冉桂梅执行王传金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桂梅,王传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24执481号申请执行人冉桂梅,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辽宁省开原市人,系无职业,住址辽宁省长海县小长山乡回龙村。委托代理人冉忠新,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满族,辽宁省开原市人,系个体养殖户,住址辽宁省长海县小长山乡回龙村。系申请执行人兄长。被执行人王传金,男,19xx年xx月xx��出生,汉族,系个体养殖户,住址辽宁省普兰店市丰荣街道办事处杏花村。申请执行人冉桂梅与被执行人王传金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辽0224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1月30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全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内容表示无异议且无法提供其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宁至民审判员 栾玉广审判员 代丁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明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