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宁乡县横市镇引纸加工户诉曾杰、李彩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乡县横市镇引纸加工户,曾杰,李彩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24民初1921号原告:宁乡县横市镇引纸加工户,经营场所宁乡县横市镇横市村。经营者:李海亚,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红兵,湖南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杰,男,198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被告:李彩红,女,198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原告宁乡县横市镇引纸加工户诉被告曾杰、李彩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乡县横市镇引纸加工户经营者李海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红兵、被告曾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彩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乡县横市镇引纸加工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10000元及利息37200元(按年利率6%从2015年4月8日计算至2017年4月8日,后段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生产鞭炮引纸及包装用纸等制作鞭炮原材料的个体工商户。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被告之间存在着长期的供销合作关系。自2013年4月起,被告曾杰陆续从原告处购买引线皮纸、梅子灰、笛音剂等材料。2015年4月8日,双方对债权债务关系结算后,被告曾杰向原告出具了货款金额为310000元的欠条,同时被告已将每笔发货单据收回。后因被告一直未偿清上述欠款,故提起诉讼。被告曾杰答辩称,欠款属实,但目前资金周转紧张并非恶意拖欠,答辩人也有客户欠款,但答辩人没有起诉客户。答辩人向原告出具欠条之后,又陆续与原告做了十几万的生意都没有欠款,从做生意的角度来看,不同意支付利息。因目前资金紧张,原告可以从答辩人处按市场价拿走一些鞭炮以抵充货款。如果不行,答辩人可以按每年8万元的金额分四年偿还原告上述欠款。被告李彩红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宁乡县横市镇引纸加工户系经营引皮纸及包装用纸的加工销售的个体工商户。两被告于2008年8月15日登记结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2013年4月起至2015年4月8日,被告曾杰陆续向原告采购用于制作鞭炮的引皮纸等原材料。2015年4月8日,双方结算后,被告曾杰向原告经营者李海亚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内容如下:“今欠到李海亚货款叁拾壹万元整《310000.00》曾杰2015.4.8。”出具欠条后,两被告未偿还过上述欠款,遂形成本案诉讼。诉讼中,双方曾协商还款事宜,双方在欠条上注明:2017年4月8日付20000元剩余欠款贰拾玖万元整《290000.00》,但该20000元款项,被告曾杰并未支付。原告自愿放弃要求两被告支付自2015年4月8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身份信息、结婚登记审查表、欠条以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定。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确认原告宁乡县横市镇引纸加工户与被告曾杰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曾杰欠付原告宁乡县横市镇引纸加工户货款310000元的事实清楚,其应及时清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曾杰支付货款3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因家庭经营所欠,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李彩红应与被告曾杰共同偿还上述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曾杰、李彩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宁乡县横市镇引纸加工户货款31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8元,减半收取3274元,由被告曾杰、李彩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