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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1执5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升兵与被执行人陕西明林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升兵,陕西明林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1执507-1号申请执行人:赵升兵。被执行人:陕西明林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升兵与被执行人陕西明林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将被执行人陕西明林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扣划至本院账户,并已全部发放申请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裁字(2016)第792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魏峰波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令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新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