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6执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光荣与毛小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荣,毛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1221号申请执行人陈光荣,女,196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毛小英,女,197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执行陈光荣与毛小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已被法院多轮查封,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截止2017年5月2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72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800元,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980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1221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彬审 判 员  潘琛琛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