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执3317、3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郑小彬、卓益明与林海新、吴宝琴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小彬,卓益明,林海新,吴宝琴,吴宝柿,吴俊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6执3317、3318号申请执行人郑小彬,男,汉族,1970年12月1日出生,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申请执行人卓益明,男,汉族,1969年5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执行人林海新,男,汉族,1972年6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西县。被执行人吴宝琴,女,汉族,1979年11月1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西县。被执行人吴宝柿,女,汉族,1985年6月1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来县。被执行人吴俊学,男,汉族,1981年6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来县。申请执行人郑小彬、卓益明与被执行人林海新、吴宝琴、吴宝柿、吴俊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0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800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24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证,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吴宝琴车牌号为粤B×××××车辆;向深圳市金融部门查证,冻结或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吴宝琴平安银行20×××71、20×××31、02×××51、20×××32、20×××84、20×××25、20×××96账户和工商银行40×××14帐户,期限至2018年03月08日;向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证,被执行人未开设证券账户;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吴宝琴持有深圳市满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宝达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吴俊学持有深圳市满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吴宝柿持有深圳市诺德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浩文人民陪审员 廖妙芳人民陪审员 陈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思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