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3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付国志与青岛雪龙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国志,青岛雪龙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3658号原告:付国志,男,1964年10月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委托代理人:张宁,平度云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雪龙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平度市云山铁岭庄村。法定代表人:戴长征,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国志与被告青岛雪龙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国志于2017年5月19日以被告已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国志撤回对被告青岛雪龙牧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15元,减半收取557.5元,由原告付国志负担。审判员 徐丛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世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