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1执3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本院、方瑞森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本院,方瑞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1执3213号申请执行人:本院。被执行人:方瑞森,男,199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执行(2016)浙0211执3213号本院与方瑞森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方瑞森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本院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佳审 判 员 陈增富审 判 员 纪培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慧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