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执1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杨海军、上海三株营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军,上海三株营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007号申请执行人:杨海军,男,198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被执行人:上海三株营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卢湾区淮海中路1号2904号。法定代表人:李扬,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海军与被执行人上海三株营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皖1881民初8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完本案全部义务,本案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皖1881民初87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晋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