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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3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吴初良、界首市嘉得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界首市嘉得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吴初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辖终4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界首市嘉得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人民路278号。法定代表人:郑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初良,男,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上诉人界首市嘉得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3民初328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界首市嘉得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吴初良与上诉人建立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纠纷实质是劳动争议纠纷,依法应由界首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前置管辖。本案案由为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法院确定案由为合同纠纷,实质为混淆法定案由概念强行管辖本案。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界首市,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界首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本案中吴初良依据界首市嘉得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聘书承诺》等证据材料提起诉讼,要求界首市嘉得莱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及利息损失,故本案应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吴初良未经仲裁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其起诉应当予以驳回。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3民初3286号之一民事裁定;二、驳回被上诉人吴初良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徐肖闻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汤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