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民申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秀芬、郭永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秀芬,郭永海,赵培叶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申9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秀芬,女,汉族,1953年11月28日出生,农民,住天津市静海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永海,男,汉族,1968年7月27日出生,天津市海鑫达铸造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静海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培叶,男,汉族,1952年11月18日出生,无职业,住天津市静海区。再审申请人徐秀芬因与被申请人郭永海、赵培叶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民终5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徐秀芬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徐秀芬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秀芬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安文杰代理审判员 张 昕代理审判员 李善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轶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