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民终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祝嘉若、胡伟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祝嘉若,胡伟,刘中华,徐桂香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6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祝嘉若,女,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方,河南(宇言)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伟,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保德,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中华,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桂香,女,197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上述二被上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祝嘉若因与被上诉人胡伟、刘中华、徐桂香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6)豫1402民初5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祝嘉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建方,被上诉人胡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保德,被上诉人刘中华、徐桂香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炜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6)豫1402民初531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文志林审 判 员 赵宝良代理审判员 刘瑞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时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