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执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用奇与梁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用奇,梁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734号申请人王用奇,男,汉族,生于1960年7月20日,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梁勇,男,汉族,生于1965年4月20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申请人王用奇与被执行人梁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5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工资款70000.00元、利息292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324.00元、承担执行费1450.00元,共计104974.00元。为保障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梁勇与共有人敬润琼共有的位于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高坪镇青石路成套住房(建筑面积:98.18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转让、赠予、抵押或设定其他权利负担。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当于期限届满二十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