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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8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杭州豪斯佳卫浴有限公司、杭州震远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杭州豪斯佳卫浴有限公司,杭州震远电器有限公司,施顺海,寿小军,冯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866号之二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97091888Q,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418、420号。法定代表人章华安,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丁燕红、巴秋萍,浙江凌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豪斯佳卫浴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093408-5,住所地萧山区南阳街道横蓬村。法定代表人冯亮。被告杭州震远电器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441599-0,住所地萧山区南阳街道南翔村。法定代表人施顺海。被告施顺海,男,194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寿小军,男,197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冯亮,男,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诉被告杭州豪斯佳卫浴有限公司、杭州震远电器有限公司、施顺海、寿小军、冯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唐伟利代理审判员  陈 龙人民陪审员  倪常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贺一豪?PAGE?2??PAGE?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