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法执字第3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霍玉平与康显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玉平,康显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324-1号申请执行人霍玉平,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康显凤,女,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翁民初字第1040号民事判决书,对此案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康显凤有蒙Dzzz号出租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将被执行人康显凤所有的登记在霍玉平名下的蒙Dzzz号出租车一辆予以查封。2.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武审判员 那日苏审判员 朱志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月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