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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3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魏红娟与张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第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红娟,张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第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3644号原告:魏红娟,女,199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飞、葛瑶(实习),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男,198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第二支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开发区老滁全路东侧。负责人:陈明峰,系公司经理。原告魏红娟与被告张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第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魏红娟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红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魏红娟负担。审判员  张海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宇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