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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63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6389昆山雷凯粘胶制品有限公司与扬中市金中达纸塑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雷凯粘胶制品有限公司,扬中市金中达纸塑制品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6389号之一原告:昆山雷凯粘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晨丰东路138号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60157501Q。法定代表人:陆志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辰飞,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中市金中达纸塑制品厂,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油坊镇政前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7540246XN。投资人:徐大庆,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道凤,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万明,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雷凯粘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扬中市金中达纸塑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雷凯粘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54元,减半收取4977元,保全措施申请费3770元,合计87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洪 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佳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