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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2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城区支行与林良柱、周小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城区支行,林良柱,周小珠,徐万尔,陈朵,陈大勇,赵燕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160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城区支行。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东风一路*号之一。法定代表人:陈仕俊,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进福,广东众君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良柱,男,汉族,1973年12月13日生,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告:周小珠,女,汉族,1974年8月20日生,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被告:徐万尔,男,汉族,1981年6月18日生,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被告:陈朵,女,汉族,1983年8月10日生,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被告:陈大勇,男,汉族,1971年12月16日生,住所地:阳江市阳东区,被告:赵燕华,女,汉族,1976年5月15日生,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城区支行与被告林良柱、周小珠、徐万尔、陈朵、陈大勇、赵燕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城区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市城区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冯喜元人民陪审员  陈永宪人民陪审员  谢坤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恭棪 来源:百度“”